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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一案”了解进口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发布时间:2023-10-23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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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了解

进口食品

添加剂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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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添加剂在国外可以使用,但是按照中国国家标准不能使用,含有这样添加剂的食品能否进口呢?

您问的这个问题刚好跟海关查获的案例相关,接下来我们结合案例一起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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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月,X海关对某公司申报进口的润喉糖实施检验监管,检查发现其中两款口味的润喉糖配料表中提示添加了花青素。进口商未能提供所添加的花青素种类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生产的依据,即不属于我国已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也未列入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X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退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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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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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

进口食品必须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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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



3

进口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合法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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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的花青素又称花色素,是自然界一类广泛存在于植物中的水溶性天然色素。当花青素作为食用色素用途添加于食品中时,应确保为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的品种,未列入标准附录的,不允许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其中“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明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如使用的花青素种类不在附录A列明的允许使用品种目录内,则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4

进口食品违规使用添加剂会造成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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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使用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或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无法实施技术整改,合格评定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



5

确需进口含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食品进口前应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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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因此,必须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的评估、审查和公布,该品种才能用于进口食品中。



案例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食品进口商应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避免导致不合格食品进口,该行为将面临货物退运或销毁带来的经济损失,更严重者将视情节轻重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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