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0731-84120878

微信
万享公众号
首页走进邦扬业务服务政策法规进口案例新闻资讯联系我们
海关法规 政策解读

属地查检系统进口目的地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正式应用切换

发布时间:2024-03-29阅读次数:
分享到:

- 属地查检系统及"云签发”模式功能上新啦!-

3月20日属地查检系统进口目的地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正式应用切换



海关总署决定于2024年3月20日开始在全国海关属地查检业务现场进行进口属地查检业务信息化应用切换暨启动全面试运行工作,这标志着所有进出口属地查检业务均能通过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办理。



切换工作安排

(一)时间与试点单位

自2024年3月20日起,在各直属海关确认开展属地查检作业的隶属海关业务现场切换应用试点运行。


(二)试运行业务范围

试运行业务为属地查检相关进口作业功能。

- 属地查检系统及"云签发”模式功能上新啦!-



业务切换说明

(一)指令流转规则

风控部门根据各直属海关报备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代码和关区代码的对应关系,按照“两段准入”模式确定的规则,将需发往属地执行的现场检查、取样送检指令发往相应现场海关。企业进口未申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己经申报但未备案对应关系的,该指令发往进口口岸海关现场。


(二)查检作业操作

自3月20日起,各直属海关实施的属地查检作业均需严格按照《海关属地查检作业操作规范》(署稽发〔2024〕26号)的各项要求执行。


(三)关于切换前业务的办结

业务切换前的进口目的地检验检疫业务仍然在原查管系统中继续操作完成,长期无法办结的做好台账管理,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督促企业尽快办结相关手续。


- 属地查检系统及"云签发”模式功能上新啦!-


企业注意事项

进口业务申报路径与之前无变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进口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的准确申报,会直接影响企业在哪个现场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检疫作业,为了便于工作开展,请务必正确申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 属地查检系统及"云签发”模式功能上新啦!-



上一篇:贸易外汇措施有较大变化,进出口企业必看
下一篇: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情况介绍

湖南邦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备案号:湘 ICP备18017493号-1

0731-84120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