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第二款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二、受理条件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三、所需材料 (一)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下载)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
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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