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问题描述
02 问题解析001 教科书中的保费计算公式 CFR=FOB+运费 CIF=(FOB+运费)/【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 CIF=CFR/[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 可以得出保费的计算公式: 保费=CIF*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如果知道CFR,那推导出保费公式是: 保费=CIF*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CFR/[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如果知道FOB,那推导出保费公式是: 保费=CFR/[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FOB+运费)/[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实际操作的保费计算使用的公式: 保费=invoice货值*1.1*保险费率 报关单填制、计算税款的时候是不是更简单了: CIF价=CFR价*1.003
问题解析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
第三十六条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海关在稽查中发现,当事人部分报关单申报成交方式为CIF,实际成交方式为FOB,且部分申报为FOB的报关单未足额申报海运费或保费,造成漏报运保费158.4万元,造成漏缴税款49.3万元,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问题解析003 报关单中保险费的填报 一、定义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允予承保某种损失、风险而支付给保险人的对价或报酬。 进出口报关单所列的保费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由被保险人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用。其中,进口货物保费是指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保费是指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
二、报关单填报要求 进口货物以FOB、C&F成交的,企业需填报货物从境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抵我国境内口岸之前应计入完税价格中实际支付的保险费。 出口货物以CIFC&F交的,企业需报货物从境内发货地起运到离境口岸或境外口岸不计人完税价格应予扣除的实际支付的境内的保险费。 “保险费”栏目具体填报时,可选择保费率或保费总价两种方式之一,并注明保费标记,标记“1”表示保费率,“3”表示保费总价。填报保费总价时,须按“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具体填写举例:
按保费率申报:保险费率为5%,填报“5/1”。按保费总价申报:总价5000美元填报“USD/5000/3”。运费和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保险费栏目免予填报。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保险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保险费用的,本栏目免于填报。
三、管理规定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进口货物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的,按货价加运费的 3‰计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货价+运费)x3‰。 邮运进口的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按照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问题解析004 A: 国际惯例加成110%是指加成1.1倍,也可以表示为多保10%。那么投保为什么要加成110%呢?由于进出口货物,经常会出现运费比较高,甚至比货值更高的情况,所以对于发货人来说,这里是需要转移一部分风险的,加成110%投保就可以多保一些,把一些合理的运费和利润加入其中。 A:以下情况也时常发生: 有时候信用证会要求加成120%或者其他比例,一般来说,加成比例不超过130%。比较常见的是加成110%/120%/130%。信用证提出这样的要求都算合理,也有要求加成125%的,或者清关文件的要求在这个范围之内都算合理 A: 有些客户是直接按原货值投保的,就是不加成的情况(或者加成比例是100%)。如果投保人不希望多保,按原货值投保,那当然是没问题的。 A: 因为国内的运费一般不高,所以通常没有加成投保这个做法。国内的货运保险的保费计算公式比较简单,直接按 “保费=货值*费率 ”即可。
问题解析005 至此大家是否有发现一个问题?
根据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按照“货价+运费”两者的总金额乘以千分之三计算保费,海关系统按照费率*CFR价格计算保险费。
企业实际投保的保费费计算公式为发票金额的110%(或者120%甚至130%)
海关系统计算的保险费可能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造成少征税款情况。 例如成交方式为CFR,企业投保的保费为CFR价格*110%*保费的费率(可能为千分之三,可能比千分之三低),系统计算的保险费为CFR价格*保费费率(千分之三)
当然,企业实际投保的保费费率可能低于千分之三。 这对于企业而言,也是需要注意的一个合规风险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二十七条,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特别提醒,进出口企业如自查发现存在涉税违规行为,请参照《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2年第54号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
来源:阿拉关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