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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政策解读

“内河运费扣减”新举措,这笔税款可以省了

发布时间:2023-09-28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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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服务外贸保稳提质,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助企纾困降成本,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全面实施“内河运费扣减”新举措。通过该举措,海关在对进口货物计征税款时,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可不计入完税价格,从而帮助企业进一步降低通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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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什么是“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所称“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以下简称“内河运费”)是指海运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起卸后通过水运方式继续运输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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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二、什么是“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

境内输入地点是指在承运进口货物的国际航行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地点;起卸后是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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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三、什么是“符合相关条件”?

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单独列明或者纳税义务人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的,不计入完税价格。其中,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依据包括以下4种情况:

(一)承运进口货物运输企业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资料;

(二)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前后45天内)通常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三)第三方中介机构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咨询意见;

(四)其他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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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四、“内河运费扣减”如何进行填报?

(一)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未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如成交方式是FOB、EXW等)。

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未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且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单独列明或者纳税义务人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的,海关可接受纳税义务人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费”栏内仅填报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即纳税义务人可扣减“内河运费”后在“运费”栏自行填报;对于“运费”栏内填报全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海关可接受纳税义务人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运费中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二)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已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如成交方式是CIF、C&F等)。

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已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且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单独列明或者纳税义务人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的,海关可接受纳税义务人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价格中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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