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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监管】加工贸易账册成品退换可跨核销周期办理

发布时间:2024-04-25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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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监管】时限放宽!加工贸易账册成品退换可跨核销周期办理


时限放宽!

加工贸易账册成品退换

可跨核销周期办理



划重点

PART 01


 “成品退换”是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售后服务的主要方式之一。对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内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海关批准,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一个核销周期办理“成品退换”相关手续。




先给大家科普一下,

什么是成品退换?

PART 02


保税加工贸易,对来料、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电子账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电子账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账册“成品退换”新旧规定对比

PART 03


旧规定:

图片

对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帐册项下的出口成品,退换时不得按照“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如产品交付客户后,客户马上反映品质有问题,但由于加贸账册刚核销,无法通过“成品退换”方式复运进境维修。

新规定:

图片

对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内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海关批准,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一个核销周期办理“成品退换”相关手续。 



假设某企业在当前核销周期出口成品到境外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客户要求,企业可以在当前核销周期和下一个核销周期内将品质不符的成品,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维修。如果企业在当前核销周期内进口维修的,则成品应当在下一周期核销前办理出口;如果企业在下一核销周期内进口维修的,则成品应当在下下一个周期核销前办理出口。




常见问题

PART 04


1

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数量、金额是否需要一致?

成品退换时,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2

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有哪些来源,应办理什么手续?

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海关可要求企业按如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1.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

2.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3

成品退换维修替换下来的废、旧料件应如何处理?

按料件来源可分为两种处置:

1.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

2.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办理。


4

客户取消订单等原因,导致退换的成品不能复运出口,该如何处置?

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来源:保税监管处、东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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