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必要性
随着我国进口食品贸易量连年快速增长以及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要求日益提高,已有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要求:
注册管理对象 适用: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相应企业、场所、渔船等,属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 具有适合食品贮存的场所、容器,按照食品贮存安全卫生要求对食品实施贮存的企业,属于食品贮存企业
不适用: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不适用于本规定 ●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 食品相关产品,一般包括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及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
海关总署统一负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01. 海关总署进行风险分析,确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并可根据情况对其进行调整; 02. 海关总署可与相关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 03. 海关总署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企业注册申请书等注册申请材料内容及填报要求等; 04.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 05. 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是否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情况开展复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审查; 06.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作出予以注册、不予注册、予以变更、予以延续注册、注销注册、撤销注册、暂停进口、恢复进口等决定,并发出书面通知、公布或予以公告等; 07. 由海关总署对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给予在华注册编号,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01. 企业所处国家(地区)状况符合要求 确认企业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已经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如不明确的,企业应联系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予以明确。 02. 企业自身资格在所在国家(地区)应合法受控 企业应确认自身具备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资格并且处于其有效监管之下。 03. 企业自身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应符合要求 企业自身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其生产和出口符合所在国家(地区)法规要求,当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其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并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04. 企业还应当符合海关总署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企业还应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确认是否与海关总署商定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如是,还应当满足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企业注册方式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 18类进口食品: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企业申请注册: 18类以外其他类别进口食品
企业申请注册 18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18类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而不必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要求。 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是境内外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提出注册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本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海关。 申请材料:
01. 书面检查 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通过对所递交申请文件材料的审阅,对企业或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申请文件材料实施检查。 02. 视频检查 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的方式,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实施检查。 03. 现场检查 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赴境外到申请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实地现场,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实施检查验证。
A: 已注册企业可以任意选择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是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给予企业便利和自主选择权。鼓励境外企业选择标注在华注册编号。 A: 注册有效期为 5 年。 A: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将发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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