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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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抽批抽中目的地检验检疫,货物到厂后能否马上投入使用?” “我公司从XX口岸进口一批货物,销售客户未能确定,‘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要报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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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从XX口岸进口一批货物,最终是由我们公司收货使用,进口申报要注意什么?” “我公司从XX口岸进口一批货物,目的地是广州增城区(新塘),‘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要报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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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法检货物的范畴
二、申报流程
三、答疑解惑
Q1 进口货物仅有目的地检验指令的,必须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吗? 是的。
Q2 进口货物既有口岸检查指令,又有目的地检验指令的,该怎么处理?
进口货物既有口岸检查指令,又有目的地检验指令的,由进境地口岸海关、目的地海关分别根据指令实施口岸检查、目的地检验。
企业也可在“单一窗口”申报时自主选择是否在口岸合并完成目的地检验,如同时满足报关单中所有货物编码均不在合并查验负面清单中,则允许实施合并检查,由口岸海关执行。
Q3 进口货物销售客户未能确定,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要报哪里?
企业应明确暂时存放地点,并在申报时如实填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应选择货物暂存地点的管辖海关。在未完成目的地检验前请勿将货物拆分至不同地点。
Q4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错误,该如何处理?
企业应如实申报,错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企业需要向申报地海关申请修改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然后向原申报的目的地海关检验部门申请将目的地检验指令流转至变更后的目的地海关。
Q5 需要进行目的地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查验可以销售或使用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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